(二十六)改善农民工居住生活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规定的卫生、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规定建设一定数量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在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聚集的产业园区,可按规定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对于长期在深就业的农民工,按规定条件申请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文化场所向农民工开放,实施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积极组织展览、演出、讲座等各种文化活动,将文化带入社区、厂区,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九、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要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工所在单位要为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提供方便。在评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应按规定将农民工同等看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农民工。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工自由、民主和政治权利的违法行为。
(二十八)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推进劳动监察网格化建设,逐步充实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向街道、社区延伸,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完善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举报投诉专查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坚决立案查处,并实行督办。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原则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放宽费用减免条件,大幅减轻申请仲裁的被侵权农民工的经济负担。建立完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不断提升解决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二十九)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诉讼、协调或调解并适当减免律师费。探索建立司法、劳动保障、公安、信访、建设、法院以及工会、妇联等相关部门之间协调、统一的农民工维权综合援助机制。
为了杜绝以提供咨询服务为名,欺诈农民工的现象,政府应当加强有关农民工法律咨询、劳动争议代理服务的管理,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农民工法律咨询、劳动争议代理等公共服务作为企业经营项目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