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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十九)抓紧解决农民工及其子女医疗保障问题。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解决农民工在深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费用问题。积极推行劳务工医疗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负担部分缴费),按照广覆盖、低缴费、保基本的原则,解决农民工的基本门诊和住院保障。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农民工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加快建立少儿住院保险制度,并将随农民工在深圳居住和就读的农民工子女纳入住院医疗保障范围。
  (二十)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认真执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通过降低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门槛,以及对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农民工支付一次性养老补贴等手段,鼓励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探索建立农民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合理机制,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二十一)为农民工提供紧急救助服务。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社会紧急救助基金,并将农民工纳入社会紧急救助基金救助范围,为遭受重大疾病和事故伤害、经济能力不足、医疗保险难以覆盖的农民工提供紧急救助。
  八、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二)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政府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一并纳入考虑,要统筹考虑长期在我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与农民工相关项目的公共财政支出,不断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民工公共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三)统筹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暂住人员子女教育配套文件。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统一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就读、统一学籍管理、统一教育管理,鼓励多途径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促进公办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
  (二十四)加大农民工疾病防治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力度。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宣传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入与输出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政府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服务项目和药具,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要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生育证明》。加强输出、输入地农民工婚育信息交流。建设部门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书,明确施工企业在计划生育工作上的职责,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企业,由建设部门采取‘一票否决制’,依法限制该企业承担相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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