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行动计划。以企业为主体,以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为依托,以订单培训或定向培训为主要方式,大力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对参加我市高级及以上技能培训、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工作一定年限的在岗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培训和鉴定费补贴。鼓励和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并对优胜者实行奖励。农民工培训经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承担,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强化用人单位对在岗农民工的培训职责,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加强与输入地的协作,有效运用输入地资源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输入地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劳务输出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工来深就业前的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
(十五)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加快构建覆盖农民工的职业培训网络。加快以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体的综合性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鼓励工青妇组织、用人单位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补贴。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支持力度,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同时要向社会多渠道筹措资金。
(十六)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以防盗、防抢、防伤害为主要内容的防范知识教育,增强农民工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受到侵害。
七、改革创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十七)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妥善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不断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要兼顾农民工实际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逐步扩大覆盖面,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八)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严格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的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待遇。要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实现农民工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