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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六)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增长机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确定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用人单位合理增长工资。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重点,指导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以工资分配、工时和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为主要内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协议。
  四、加强劳动管理,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
  (七)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从2006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甚至采取欺诈手段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依法处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与就业登记、劳动报酬支付和社会保障缴费等相结合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
  (八)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和农民工的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病防治设施;对新上岗的农民工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要向农民工告知可能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危害,并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场所要严格执行各项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凡涉及职业安全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分工提出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九)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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