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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统筹规划,合理引导。统筹农民工和户籍居民的管理,做好科学规划,积极引导农民工合理有序流动。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加以解决。
  (四)目标任务。实施农民工融入我市社会计划,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关爱、善待农民工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意识;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和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农民工收入;改善劳动条件,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和劳动安全环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大力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整体素质;改革创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面;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农民工权益;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新体系,促进我市人口适度增长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近期重点解决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和就业能力建设问题,中期逐步解决农民工享受各项平等待遇问题,最终实现户籍居民与农民工待遇平等。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和增长的长效机制
  (五)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用人单位应完善工资制度,严格执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实行分类监控,并加强重点监控,有效预防和化解欠薪事件。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打击恶意欠薪的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严惩。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的有关要求,积极发展建筑劳务企业,规范建设劳务分包市场,依法把建筑农民工纳入到劳务企业的管理中,坚决取缔建设领域的“包工头”,逐步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和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专帐管理,用人单位有发生克扣、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可先从工资保证金支付,再进行调查处理或劳动仲裁处理。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办理银行保函,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要在建设行业逐步建立农民工平安卡(工资卡)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为所聘请的农民工办理平安卡(工资卡),由银行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平安卡(工资卡)中。
  完善欠薪保障制度。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对申请破产,依法整顿或经审计资不抵债且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投资者或经营者隐匿逃跑的,依法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完善欠薪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处理欠薪垫付案件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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