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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6〕245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落实行业公告制度的重要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制度”),是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管理,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文件。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公告制度》的意义,切实落实好《公告制度》,充分发挥《公告制度》的作用,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行业公告制度落实到位。
  各地税务机关要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认真学习领会《公告制度》的精神实质,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从自身行为出发,对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准确掌握《公告制度》的要旨,充分发挥主动性,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公告制度》的贯彻落实。
  (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对《公告制度》中的一、二、三、五、六中的内容在报刊和行业网站上进行公告。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在省局下发年检公告文件的一个月内,在办税服务厅和机关网站上公告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前,在办税服务厅和机关网站上公告准予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对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抽查结束后,在办税服务厅和机关网站上进行公告。
  三、掌握实施情况,及时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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