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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职工住房贷款需求的分析,查找影响个贷业务发展的原因,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鼓励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努力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要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势,合理引导和支持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重点支持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购房;要创新贷款品种,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二手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个人贷款;要树立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业务流程,简化贷款手续,限定办理时限,推行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最大限度地为职工个人提供贷款服务;要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法权益,对受托银行、房地产企业误导、阻扰、歧视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记入企业、单位信用档案;要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优化担保方式,规范贷款担保行为,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六、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监管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严格履行《条例》和《办法》所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切实落实联合督查调研、举报受理、定期通报和信息披露等制度;要统筹规划,尽快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住房公积金运行行为,实现对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的实时监控。省建设厅要健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力量,加强现场检查稽核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抓好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不断提升监管水平。省财政厅要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政监管,建立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管。任命管理中心负责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要报经省建设厅确认,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要建立完善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管理中心主任不得兼任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的职务,已兼任的限期于2006年10月底前纠正。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狠抓落实。年底前,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省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人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在11月底前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上报省政府,并向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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