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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加快回收挤占挪用资金和单位、项目贷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回收挤占挪用资金和单位、项目贷款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挤占挪用资金和单位、项目贷款的清收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力争在2006年11月底前全部收回。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逐一落实回收责任人,列出明细,逐笔清理。凡是由各级政府批准的单位、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由本级政府负责回收和归还;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的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以及个人借款,要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进行清收。对已形成损失难以收回的企业贷款,要按规定纳入核销程序。对清收不力或因决策失误致使发放的单位、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难以收回,以及《条例》施行后发生挤占挪用的,要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
  住房公积金归集是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全面开展对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和缴存公积金情况的检查,摸清底数。对应建未建的,通过宣传、归集执法、部门协作等手段,做好催建催缴工作,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要及时将财政拨款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财政拨款单位尤其是县、乡机关单位和职工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征缴工作,积极探索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区),要加强督办,确保2006年11月底前全面建立,以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杜绝单位自行归集管理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凡自行归集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于11月底前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交由所在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
  要根据住房公积金基本保障的性质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各地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应超过所在市(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的缴存比例应立即调整,对部分行业、单位利用多缴住房公积金变相逃税的行为要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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