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9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自国务院修订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2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对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决策机制不健全、管理机构调整进展缓慢、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履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要进一步规范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设置,严格工作制度,健全议事规则。管委会主任要对公积金决策负总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决策的执行负责。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每半年听取一次管理中心工作情况的汇报,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及时审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管委会决策情况要形成会议纪要,及时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备案。要加强对管委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考核和政策培训,提高决策能力,强化委员的责任意识。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管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二、限期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视资金归集情况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的独立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力度,严格依法行政,确保2006年10月底前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为直属政府的独立事业单位。已设立管理中心的县(市、区),要调整为市(州)管理中心的办事处,纳入市(州)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经批准设立的分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与管理中心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照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县(市、区)管理机构和分中心的调整工作必须于11月底前完成。在调整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编制,超编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凡逾期仍不能按要求完成机构调整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