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把地方志工作真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领导责任,明确任务分工,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好落实。要依法维护地方志工作的严肃性,法制、监察、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要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行使职权,配合修志部门加强对修志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违反
《条例》的行为。
四、认真解决好地方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结合学习贯彻
《条例》,组织有关方面对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照
《条例》,寻找差距,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是
《条例》赋予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之一,各市州、县区市政府应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地方志工作机构做好这些工作。
五、结合贯彻
《条例》,抓好当前修志工作
各市州、县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住学习贯彻
《条例》的有利时机,按照全省“十一五”修志规划的要求,努力抓好当前修志工作。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要求,2007年底以前,尚未完成第一轮修志的地方和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进度,确保完成修志任务。承担第二轮修志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务必在今年内启动续修工作。从2007年起,尚未编辑年鉴的地方,要组织开展年鉴编纂工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严格执行史志年鉴的立项审批程序,加强对各市州、县区市修志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加大质量监管力度,确保地方志作品的质量。要严格履行
《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坚持以编纂志书为重点,做到编辑年鉴、编写地情资料、整理旧志、史志信息化工作并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不断发展“志为主体、史志年鉴多元一体、协调发展”的地方志工作格局,努力把我省的地方志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