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1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
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个关于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条例》,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进行地方志工作立法,依法规范修志用志行为,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
《条例》系统总结了新中国地方志工作的基本经验,科学界定了地方志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确立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地方志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性质、职能、任务和工作原则,理顺了地方志工作行政主体与有关方面的法律关系,为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认真学习贯彻
《条例》,对于强化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提高全社会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维护地方志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加快地方志工作改革创新,更好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县区市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紧密结合当地地方志工作实际,以学习贯彻
《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省地方志事业的发展。
二、做好
《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地方志工作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各市州、县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
《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政府分管领导、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
《条例》,深刻领会
《条例》的精神实质,提高贯彻落实
《条例》的自觉性。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要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等形式,深入细致地解读
《条例》,把广大修志人员的思想统一到
《条例》上来,以
《条例》指导和规范修志工作。有关部门要把
《条例》的宣传教育纳入全省普法教育规划,增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地方志法规观念。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地方志工作机构在各类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举办讲座,大力宣传
《条例》,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地方志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