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1.在试点期间,即2006-2007年,除宁波市外,对一类补助地区(详见附件)的试点市、县(市、区)和非试点市、县(市、区)采购数字放映设备(按照基本标准配置,下同)费用分别按80%和60%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二类补助地区(详见附件)的试点市、县(市、区)和非试点市、县 (市、区)采购数字放映设备费用分别按60%和40%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市、县(市、区)采购数字放映设备费用,试点市、县(市、区)按40%的标准给予补助,非试点市、县(市、区)不予补助。台州市2006年采购数字放映设备费用按80%的标准补助,2007年以后按统一规定执行。凡符合条件,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复同意设立的试点市(除宁波市外)的数字电影节目卫星接收机站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补助。
  2.两年试点期后,即2008-2010年,除宁波市外,各市、县(市、区)新采购数字放映设备费用,一类补助地区的市、县(市、区)按60%的标准给予补助,二类补助地区的市、县(市、区)按40%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市、县(市、区)不予补助。
  3.省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对一类补助地区的放映场次按照每场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二类补助地区的按照每场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对经济发达地区,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设立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奖励专项资金,其中2006年为100万元,以后每年提高到200万元,主要用于对完成农村电影放映任务的经济发达地区进行奖励。
  (四)全省各市、县(市、区)财政在“十一五”期间相应设立农村电影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所辖地区开展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中的设备维护、数字电影院线的组建、放映场次、购买拷贝等补贴,以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等,确保“2131”目标的完成。
  (五)按照“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社会参与,有偿服务”的办法,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全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的试点工作,参与农村数字电影经营主体的组建和运作,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和经营。对不同经济成分以及跨地区经营的农村数字电影经营主体实行属地管理,并享受属地的补贴及扶持政策。
  (六)因设备购置、放映网络布点、放映队伍组建确有困难,难以完成公益性放映任务的市、县(市、区),应开放农村电影市场,积极鼓励跨地区放映,确保本地区农村电影放映“2131”目标的实现。委托省内其他农村电影院线公司或放映队完成本辖区公益性放映场次任务的,可享受相同的政府扶持政策。
  (七)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省将与各地签订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目标责任书。全省“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电影“2131”目标的具体指标、成本测算及省级财政补助预算等由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下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