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委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励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26号)同时废止。
今后进行的一般性修订,由自治区经委负责公布、解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励实施细则
(自治区经委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为适应新形势,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产品开发办法>的通知》(桂办发 [1998]36号)的精神,做好我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推进企业新产品开发,我委结合近年来的实施工作经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一、申报条件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作用的产品。申报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自治区新产品鉴定或评审验收,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区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广西工业结构调整方向,已形成批量生产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性能稳定可靠,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项目技术资料完整,包括工作总结、技术总结、试验报告(检测报告)、检索查新报告、标准和标准化审查报告、用户意见及新产品鉴定证书和经济社会效益报告(需附财务证明)等。
二、等级设置及标准
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标准如下: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对国民经济有重大贡献,已大批量生产、销售,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利税500万元以上,具有重大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所创新,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以上,已批量生产,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利税200万元以上,具有较大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所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区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以上,已批量生产,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利税50万元以上,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一)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按年度每年评选一次。每年1月1日起至3月1日止,为上年度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项目申报时间。
(二)申报单位填写《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并附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申报条件中所要求的材料一式七份,按行政隶属关系或项目任务来源逐级申报。
1.自治区直属单位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经委申报。
2.市属单位项目向本市经委申报。
3.中央驻桂单位项目直接向自治区经委申报。
4.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5.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经委审查汇总后报自治区经委。
(三)《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必须用A4纸打印,其余材料以申报表的附件形式统一装订上报。
四、评审组织及职责
(一)成立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委高新技术产业处,合署办公。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采取聘任制,由自治区经委聘请本专业学科领域造诣较深的专家和工业主管部门科技管理人员担任,聘请的专家须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聘任期两年。专家人数要占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