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建立实施GDP能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每半年对GDP能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强化对能耗指标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各主管部门要对能耗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健全能源计量管理,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依法做好能源计量管理。
(六)加强节能降耗监督检查。完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日常监察,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企业和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节能管理和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论证规定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发改、建设、质检等部门和节能监测机构的作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五、完善鼓励政策
(一)加大政府对节能降耗工作的支持力度。市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并每年保持一定的增长比例,主要用于节能产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和节能降耗示范项目及节能降耗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发布、奖励表彰补助等,形成支持节能降耗的稳定资金渠道。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研究制定,发改、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落实有关财税政策。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利用国家节能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节能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节能降耗技术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和节能降耗示范项目建设。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
(三)实施节能降耗表彰奖励制度。每年节能宣传周期间对在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对节能降耗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节能奖可列入产品成本。
(四)实施政府节能采购。财政和发改部门要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力度,不断完善采购机制,提高节能产品采购的透明度和效能。各级政府部门要把好政府采购关,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达到较高能效标准的节能产品,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