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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
(青政发[2006]34号)


  为确保实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2%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节能降耗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将节能降耗工作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和培育科学的生活方式相结合,突出重点领域,依靠科技进步,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经济鼓励政策,推动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节能,全方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向节能型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2%。“十一五”期末,全市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22%;第三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5%;新建民用建筑能耗下降22%;政府机关用能总量减少20%。

  二、突出抓好重点领域的节能降耗

  (一)重点耗能单位的节能降耗。重点做好钢铁、电力、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目标实现情况,要建立年综合能耗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公布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平均、最低水平。发改部门要依法加强节能监察和能源审计,督促和帮助重点用能单位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加强耗材大户原材料消耗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原材料消耗统计原始记录和节材统计台账,完善计量、统计核算制度,健全原材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对原材料消耗定额进行目标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节奖超罚。

  (二)建筑节能。把建筑物作为重点用能产品,在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推进节能,科学合理制定建筑物用能能效指标,建立建筑物能效标识制度。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设计标准(65%)和公共建筑设计标准(50%)。建设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鼓励推进措施,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度,“十一五”末完成应改造面积的25%(约900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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