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经贸资字[2006]361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发改委),有关企业:
为加强节能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 [2006] 57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能源审计机构依据节能法规和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
第三条 省、市经贸委(包括有关市经委、发改委,下同)负责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制订能源审计计划。
第四条 省、市经贸委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能源审计。
第二章 能源审计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
第六条 能源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状况;
(二)用能单位的用能概况和能源流程;
(三)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
(四)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指标计算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