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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调整财政科技投入和有关专项资金的投入结构。科技经费要加强统筹,突出重点,增强对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的支持。重大科技项目要在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同时,引导企业建立和发展研发中心,凝聚企业研发人才团队。省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及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等要向创新能力建设、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有机结合的三位一体项目倾斜,实现以项目促进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关键共性技术开发的新局面。

  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对研究开发的资金投入,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的有关规定,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1.5%以上。其中建有研发中心的企业应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应达到当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要把研发投入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作为企业申请政府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条件。申请财政科技经费的企业自身研发投入比例必须达到销售收入的3%以上。支持社会资金投入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研发活动。

  (十四)认真落实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支出可按照税法规定计入成本费用。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按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

  (十五)改善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投融资环境。拓宽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自主创新项目。政府性担保机构要把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投向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自主创新创业项目。充分发挥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作用。

  (十六)增强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功能。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认定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产品。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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