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完善产学研紧密结合机制
(九)推动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结合。要以技术和资本为纽带,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入股、联合开发、共建科技实体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产学研各方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共建研发中心,对建在企业、产学研结合的研发中心,省有关部门要通过项目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十)发挥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的优势。继续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后,要根据自身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加快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强化开展技术创新的功能,加强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自身市场竞争能力和技术扩散能力。转制后的科研机构享受国家和省优惠政策到期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
(十一)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资源。设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建立面向企业的研发平台。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研力量以各种形式进入企业研发中心或与企业研发中心合作,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支持、引导和规范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研发中心兼职。高等院校要积极调整学科建设和科研方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实现高校科技链与产业链的有效对接。
(十二)建立企业创新人才合作培养机制。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合作培养。支持企业选送各类创新人才到高等院校进行专业定向培养,鼓励高等院校为企业开办具有针对性的相应学科和专业技术课程班,培养企业急需的各类创新人才。企业科技培训的费用按税法规定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岗位,选聘企业创新人才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五、构建有利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良好环境
(十三)加大对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创新活动的投入。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河南的决定》(豫发〔2006〕10号)的有关规定增加科技投入。财政对企业的科技投入要重点用于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和重点领域、优势产业的关键技术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