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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蔗糖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制糖企业是本企业蔗区内唯一合法的糖料蔗收购主体,享有以下权利:按照政府定价收购糖料蔗生产者交售的糖料蔗;制定糖料蔗收购和运输计划;在收购糖料蔗时,从糖料蔗交售者应得价款中扣除本企业向其提供的预售定金及其他生产借贷资金。

  (六)制糖企业按划定的蔗区承担以下义务:以预购定金或其他方式向糖料蔗生产者提供购买良种、肥料、农药、机具、农膜等的借贷资金;向糖料蔗生产者提供种源;进行糖料蔗种植管理技术的指导和推广;收购生产者种植的糖料蔗;及时支付糖料蔗款,不得拒付、打白条或拖延支付。

  (七)糖料蔗生产者享有以下权利:从制糖企业获得预购定金和种源,接受制糖企业的种植技术指导;要求制糖企业按计划收购和运输糖料蔗;享有按糖料蔗政府定价获得首付蔗款和二次分配权益。

  (八)糖料蔗生产者应承担以下义务:按划定蔗区将糖料蔗交售给所属蔗区的制糖企业;执行制糖企业收购糖料蔗的计划;在交售糖料蔗时,归还制糖企业提供的预购定金和其他生产借贷资金。

  (九)鼓励制糖企业与糖料蔗生产者签订糖料蔗种植和收购合同,实行订单生产与收购。制糖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跨蔗区收购糖料蔗;拒收本企业蔗区的糖料蔗;不执行政府糖料蔗收购定价,利用发放收购通知单克扣糖料蔗生产者款项,或采取超标扣杂等方式任意压价,或为抢购糖料蔗任意抬价、变相提高运价或补贴;违反政府规定的期限拖欠糖料蔗款;未经自治区经委批准,擅自从事原料蔗来料加工。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企业违反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完善蔗糖价格联动政策,规范糖料蔗交售及运输管理

  (一)糖料蔗收购继续实行蔗糖挂钩联动二次结算政策。糖料蔗收购首付价、糖蔗挂钩联动价、高糖高产良种加价幅度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确定,实行政府定价;二次结算价的最终价格水平暂由各市审核确定,尽快实行全区统一的二次结算价格标准。

  (二)规范糖料蔗的交售管理。榨季开始后,制糖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和糖料成熟的先后顺序,向糖料生产者发放糖料收购通知单。糖料收购通知单要符合糖料收购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当包括生产者交售糖料蔗的数量,时间、地点等内容。糖料蔗交售、运输均按糖料蔗收购通知单进行。

  (三)规范糖料蔗运输管理。所有参与运输糖料蔗的经营者必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运输业户必须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有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承运糖料蔗必须有糖料蔗运输通行证及制糖企业发给的糖料蔗收购通知单。各级公安、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糖料蔗的运输管理、监督,实现有序、安全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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