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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21.加强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院、诊所、敬老院、教堂、寺庙等危房的排查,加大危房改造力度,提高房屋安全等级。村委会应当加强对农村拆建房的安全管理,与业主签订安全保证书,保证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防止业主将施工任务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登记管理,禁止将房屋出租用于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生产经营单位“二合一”、“多合一”。

  22.加强农村集会安全管理。举办商品交易会、集市、庆典等活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措施,场地选址与公路、易燃易爆企业保持安全距离,加强车辆的管制疏导和销售摊点、进场人员的现场管理,确保安全。

  23.规范农业机械和农用车辆、船只安全管理。加强农业机械、农村车辆船只的年检、驾驶人员资格年审和管理,严肃查处无证驾驶、无证车船上路入水和农用车船载客等违章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车辆、私自建造船只等行为。

  24.规范农村用电安全管理。供电单位应当加强农村供电设施安装、维修、调整、试验、进网作业管理,定期组织供电线路安全巡查,指导村民加强自有电器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用电隐患。

  25.规范农村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农村道路要建设配套的安全交通设施并保证完整有效。学校附近、人员密集的路段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减速设施,交通干道应当设置必要的人车分流设施,道路、水库、枯井、易滑坡山体、危桥、沟河等事故多发点(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浮桥安全管理,禁止私设码头。

  四、加强对农村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26.加强对农村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列入平安创建活动总体布局,将农村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推动。要制定加强农村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27.加大政府对农村安全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拓宽农村安全投入渠道。县(市、区)、乡镇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公共安全特别是公共隐患治理的投入。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农村安全投入。

  28.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农村安全管理。县(市、区)、乡镇政府应当进一步明确农村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措施推动农村安全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公安、消防、民政、建设(规划)、交通、电力、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文化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村安全的管理和服务,认真履行农村安全归口监管和服务职责,共同推动农村安全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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