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全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认真履行种子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种子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改善种子市场监管、质量检验、区域试验和信息服务的设施和条件。已经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地方,种子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种子执法权,形成种子监管合力。
(二)加强种子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要加强县级种子管理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严格执行种子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大力推广国家种子标准体系,抓紧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种子质量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
(三)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加强种子技术服务人员管理,推行以聘任制和竞争上岗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要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五、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全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条件,认真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07年3月底前,农业、工商部门要对已发证照的种子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证照。各地要认真清理越权设立或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规定的地方性文件,取消对已审定品种设置的市场准入门槛,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性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加强对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检疫、储藏、经营等环节的监管,规范商品种子经营行为。对商品种子质量管理要从专项检查、定点检查向经常化、规范化的质量抽检转变,从商品种子的产后管理向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管理延伸,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种子质量抽检结果,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进一步完善品种退出机制,定期清理不适应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品种,引导农民正确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