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实行政企分开。各地必须在2007年6月底之前,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剥离出来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对于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到期未分离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革。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改制重组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已参保下岗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调转手续并做好衔接工作。
(三)扶持壮大种子龙头企业。在国有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保持大型骨干种子企业的国有资本控股地位。要加大对种子龙头企业科研育种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帮助其做大做强。简化办事程序,创造宽松环境,积极支持和鼓励民营、股份制种子企业发展。
四、完善种子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