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6〕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结合我省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决定》(陕政发〔1997〕6号)实施以来,我省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主体多元化,种子产业化、商品化和标准化程度显著提高,农作物新品种更新推广速度加快,粮食生产能力明显增强,种子在农业增产中的贡献越来越大。但由于我省的种子产业仍处在起步阶段,种子管理存在着体制不顺、经费不足、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地方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因此,改革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是培植新型种业体系,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种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