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办理救护等特种车辆配置使用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卫函[2006]481号)
为方便用户办理救护等特种车辆配置使用证,减少用户往返省卫生厅办理相关手续的程序,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鄂卫发[2001]109号文件规定, 需新增或更新救护等特种车辆的单位,必须先经当地县(市)级及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用途并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才能购买;擅自购买又不符合规定的,省卫生厅不予办理配置手续。
二、办理救护等特种车辆配置审批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购车报告(内容包括现有特种车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