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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执行和落实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的各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取消农业税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取消农业税后,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中央和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减少的收入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继续安排必要资金支持改革,不得将免征农业税形成的资金缺口留给基层。要认真贯彻《山东省财政补助村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落实转移支付用于村级的比例不低于20%的政策,提高村级保障水平。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农业税尾欠是否清收,由各市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四、稳妥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债务化解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39号文件坚决制止乡村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2号)精神,坚决落实制止新债的“三个不准”和“两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各种行为。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的基础上,摸清债务底数,锁定旧债,逐项突破,努力减轻乡村债务包袱。各地要不等不靠,积极研究化解乡村债务的办法。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偿债奖励机制,支持基层推进化解债务工作。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在已取消国有农场农业税的基础上,免除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全部收费,防止通过调整土地承包费加重农场职工负担。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统筹搞好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对农场农工全面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要将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与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结合起来,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六、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

  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严格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等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建房、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的专项治理,重点加强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等经营性收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生产性收费的监管。同时,严防搭车收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代理制等管理办法,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防止和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以农村综合改革为总抓手,着力在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准增加农民负担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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