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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6〕13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全省上下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改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初步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目标要求。从200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了农业税,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增强了农村发展的活力,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向。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关系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深刻变革,具有重大意义。实行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就是要在突破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上取得新进展,调整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的活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不断提高基层自我保障、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和动力源泉。

  二、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着力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乡镇机构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通过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建立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社会管理的要求,把主要精力转到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合理调整乡镇政府机构和事业站所,严守机构编制5年内只减不增和确保社会稳定这两条“底线”,坚决把住进人的“口子”,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基层改革,不得以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年终考核,以及“上下对口”等名义,干涉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为乡镇机构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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