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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三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切实维护居民健康。

第六章 执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三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处理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三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和个人信息,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及相关信息交由当地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四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创造条件,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
  第四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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