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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校验申请书》和自查报告;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境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统一使用由卫生部制定的专用标识。

第四章 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初级眼保健服务。宣传眼保健及防盲治盲知识,对服务区内人群进行主要眼病筛查、建卡、登记、转诊,并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十)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一) 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二)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三)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提供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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