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订了《山东省〈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日
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和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审批
第五条 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省卫生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