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认定结果要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于2007年1月20日前以单位正式公文报省政府(一式15份)。考核认定结果报省政府后,无特殊原因,任何单位不得变更考核结果。省政府目标办要加强对考核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部分考核认定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3)综合评定。省政府目标办对各省辖市目标执行结果综合排序,提出考评、奖惩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对省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不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考评
(1)自查自评。各责任单位逐项对照省政府审定的年度工作目标,认真检查总结省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和省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于2007年1月5日前向省政府写出自查报告(一式40份)。
(2)廉政建设目标的测评和考核认定,由省监察厅负责,并于2007年1月5日前将结果报省政府。
(3)分口评议。由各位副省长召集分管和联系单位听取工作汇报,评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分管和联系单位提出评价意见,于2007年1月底前推荐出拟表彰单位。
(4)汇总审定。由省政府目标办对省直各单位目标考评结果进行汇总,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对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考评
(1)自查自评。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逐项对照省政府审定的年度工作目标,认真检查总结省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于2007年1月5日前向省政府写出自查报告(一式40份)。
(2)考核认定。对各商业银行主要考核其对河南经济发展的贡献,内容包括新增贷款、新增存款、不良贷款率、落实各项内控规定、廉政建设等。具体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实施。
对各保险公司主要考核其对河南经济发展的贡献,内容包括重点工作目标、日常工作目标、廉政建设等。具体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河南保监局实施。
对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考核结果报分管副省长,由分管副省长于2007年1月底前推荐出拟表彰单位,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对其他承担第三产业经营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的考评
(1)自查自评。各责任单位对照省政府审定的年度经营发展目标,认真总结目标执行情况,于2007年1月5日前向省政府写出自查报告(一式40份)。
(2)考核认定。具体考核工作按副省长分工由省政府办公厅分口实施,考核结果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并由分管副省长于2007年1月底前推荐出拟表彰单位,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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