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取得重新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90日内,未能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申请人在取得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后超过1年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四十四条、第
五十三条、第
五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申请人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取得《预审批批准书》及按批准书要求取得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后,方可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人只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申请人取得《预审批批准书》及按批准书要求取得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
(三)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后,方可动工改变房地产使用性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规划局其它办文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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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人)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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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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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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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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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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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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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地号 │ │用地面积│ ㎡│ 土地使用年期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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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合同(用地批复)编号 │ │ 《房地产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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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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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位置│ │
│ │ 区 街道办 │
│ │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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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关于 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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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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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
│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
│ │
│ │
│ │
│申请单位(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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