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取得重新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已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补交清地价;
(3)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新改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4)新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符合政府其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预批准书中不要求提交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的除外);
(5)新改建项目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6)新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五十七条。
2.只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
(1)已通过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规划预审批,取得相关批准书;
(2)已取得预审批批准书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预批准书中不要求提交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的除外);
(3)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新改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4)新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符合政府其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预批准书中不要求提交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的除外);
(5)新改建项目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6)新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五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预审批。
1.改变土地用途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注明申请审批的具体内容);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