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记录的成本(费用)项目是否合法、数据是否真实;
(二)经营者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经营者的成本(费用)分摊是否合理;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在进行实地监审时,成本监审小组必须将成本审核的初步意见告之经营者,经营者对初步结论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入实地监审记录。实地监审记录必须有经营者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成本调查队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书,并及时送达经营者。因需经营者补报成本资料和有关文件而影响成本审核进度不能及时作出成本审核结论的,可以根据经营者补报资料情况适当顺延。
第二十条 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审核的项目和主要内容。
(二)成本审核依据和程序。包括审核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准则、参照的行业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成本监审机构收集的有关审核依据,以及成本审核的基准期、成本资料的时间范围。
(三)成本数据的真实性。
(四)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的科学性。
(五)成本审核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书必须加盖价格成本监审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对成本审核结论报告书有异议的,在收到成本审核结论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成本调查队提出书面意见。
成本调查队应根据经营者的书面意见进行协调或复审。复审一般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作出复审结论。复审结论应及时送达经营者。经营者对复审结论仍有异议的,由成本调查队报同级物价局审查后再作最终结论。
由省物价局委托市、州物价局进行成本监审的,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可根据需要予以复审。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湖北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未按成本监审权限由成本调查队进行成本监审并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书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二十三条 成本调查队及其成本监审人员不得将经营者的成本(费用)资料和其他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