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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经营者基本概况;
  (二)经营者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
  (三)主营业务成本费用情况;
  (四)主要成本、费用项目的构成说明及计算、分摊原则;
  (五)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的账簿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实行定调价监审的,经营者应按成本监审权限向物价局成本调查队提出定调价成本审核书面报告,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所有资料。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如实向物价局成本调查队提供成本资料及相关文件。实施定期监审的,经营者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送成本资料。拖延不报,影响成本监审工作的,物价局将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实施定调价监审的,经营者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成本调查队提供成本资料及相关文件,否则,成本调查队可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成本调查队对经营者的成本审核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实行定期监审的,成本调查队按年度成本监审计划向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实行定调价监审的,成本调查队在收到经营者报送的定调价成本审核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成本调查队应予受理并及时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向经营者说明理由,并要求经营者一次性补报所需成本资料及相关文件。经营者在收到成本调查队关于补报成本资料的通知后15日内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不齐全的,成本调查队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经营者。
  (二)对受理进行成本监审的,成本调查队应组织成本监审小组对经营者的价格成本进行实地监审,并做好实地成本监审记录。监审小组成员应在实地监审记录上签名。
  (三)根据成本监审工作需要,在实地监审中成本监审小组可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与成本审核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四)必要时,成本监审小组可对经营者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第十六条 成本监审小组由2人以上具有价格成本监审资质的人员组成。在进行实地成本监审时,成本监审人员应主动向经营者出示证件。成本监审小组的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对经营者价格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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