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省境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价格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发布和修改本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第八条 价格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监审。湖北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负责全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组织、监督和省级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市、州、县物价局成本调查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第九条 价格成本监审实行制定或调整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凡列入本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必须进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对已实行定调价监审的项目,当年不再实施定期监审。
  第十条 价格成本应依据同种商品或服务的所有经营者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数据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价格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费用;
  (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中所列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的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务院及中央部、委有关规定执行;湖北省物价局公布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所列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的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和省物价局、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监审的,在进行成本监审前应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经营者应在收到成本监审通知书30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物价局成本调查队报送以下资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