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6年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价法规[2004]148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5号令)、《
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特制定《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
二○○四年七月五日
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规范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县级以上物价局是价格成本监审的主管机关。各级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具体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物价局为获得或核实定调价所依据的真实成本,对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成本调查、审核和核算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范围包括:
(一)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列入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三)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费用及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