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成本调查队按下列程序实施成本监审:
(一)初审。成本调查队应当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成本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二)复审。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
(三)实地监审。成本调查队应当对经营者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实物进行实地监审,并做好实地成本监审记录。
(四)反馈。成本调查队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成本调查队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五)填表。成本调查队应当按最终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第十八条 成本调查队在对经营者实施具体成本监审工作时,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承担。实地监审时,成本监审人员应主动向经营者出示有效证件。成本监审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成本调查队完成每一项目成本审核工作后,应根据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向物价局提交成本监审报告,并报上一级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备案。
上级物价局委托监审的商品或服务,接受委托的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在出具成本监审报告前,应当将成本监审方法和经营者成本核定表报上级物价局(委托方)成本调查队审核。
第二十条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四)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五)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
(六)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七)定价成本;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成本调查机构公章或者成本监审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物价局违反本细则,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物价局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