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鄂价法规〔2006〕45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价局)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物价局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物价局成本调查队组织实施。各级物价局成本调查队负责本级政府定价权限范围内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按下列情形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一)同级人民政府指定;
(二)上级物价局委托;
(三)下一级物价局请求。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并发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凡实行价格听证的所有商品、服务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第六条 对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物价局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 凡列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物价局成本调查队进行成本监审的,物价局不得制定价格。
第八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九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