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介首批专业担保机构的通知
(京建市〔2006〕1083号)
各专业担保机构:
市建委9月20日印发了《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6〕938号,以下简称938号文),并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938号文的顺利实施,本着为企业服务的精神,方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劳务承包单位,我委将在近期召开的938号文宣贯大会上向企业推广介绍一批符合规定的专业担保机构。为此,我委现向各专业担保机构征集报名,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业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的风险提示》的有关规定。
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于11月15日前将下列资料的复印件1份报送到我委建设市场处:
1、公司营业执照、章程、法人代码、税务登记证副本;
2、公司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公司担保业务情况统计(包括历史累计担保金额、目前在保金额、开展担保品种、不良业务情况、代偿情况等);
4、公司及股东背景介绍;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累计承保的工程担保项目明细(包括项目名称、担保金额、客户名称、项目标的、担保周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