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济政字〔200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6〕2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200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原则上以2005年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517元为基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1%,上线(预警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7%,下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6%。
二、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自主安排工资增长。垄断行业及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企业年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三、企业应严格按照《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在“两低于”原则下,按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总额,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和主管税务部门联合审查,可按国家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