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对象。在我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
申报办法。根据市科技局《
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济科发〔2004〕17号),每年的11-12月份,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奖励办法。按照《
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济政令〔2003〕21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扶持资金(《若干政策》第13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用于支持自2006年起,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省经贸委、省科技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经国家批准新升级为国家级的技术中心;或外地企业来济南注册发展且研发主体在济南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的发展。
申报办法。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分别向市经委、科技局提交批准认定部门的正式文件或其它有效证件进行申报。
资金支持。新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由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新升级为国家级中心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外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整体落户济南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资金使用。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采购、新产品研发。
第十二条 名牌产品扶持资金(《若干政策》第14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扶持我市中国名牌、山东名牌的再创新和发展。
申报办法。自2006年起,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山东省名牌产品,由拥有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批准认定部门的正式文件或其它有效证件进行申报。
扶持资金。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山东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名牌新升级为中国名牌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鼓励资金(《若干政策》第15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扶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创新、发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