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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三、实施步骤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在全市范围内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要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落实市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农村初中每生不低于365元(含公用经费65元)、农村小学每生不低于255元(含公用经费45元),特殊教育学校每生不低于1100元;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全面试编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实行中央、省及市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做好回流学生的安置工作;着手研究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问题。
  (二)2008年,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推进改革,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水平。
  (三)2009年,国家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市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低于国家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按免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公用经费拨付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基准定额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分担责任。市对各县(市)、区的补助从2007年起纳入教育预算支出基数。各县(市)、区、高新区要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分别纳入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和教育督导范围。
  (二)强化预算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市)、区和高新区本级财政预算。农村中小学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教师工资和津补贴,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
  (三)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全面清理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一律停止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杂费,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校长和政府领导的责任。
  (四)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超编和不合格教职工,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推进城市、县城的教师、大学生到农村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数量和价格,推进教科书政府招标采购,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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