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与历下区、市中区、章丘市的分担比例均为4∶6;
2.市与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分担比例均为6∶4;
3.市与济阳县、平阴县、商河县、长清区的分担比例均为8∶2;
4.高新区所需经费自行负担。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不含民办学校)。在落实免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落实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2007年拨款标准要严格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4〕65号文件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28号)规定执行,即农村初中不低于65元,农村小学不低于45元。已超过市定标准的要继续执行,不得降低,并保证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加。2008年以后根据上级部署和财力情况适当调整,逐步达到中央制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市)、区、高新区按照免杂费资金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三)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标准按“一费制”规定的教科书收费标准执行,即初中每生每年190元,小学每生每年110元。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比例按不低于在校生数的10%掌握,补助标准按每生每年不低于500元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市)、区、高新区按照免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超过资助比例部分,市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做到对贫困生的“应保尽保”。
(四)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国家规定的生均占用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按初中生均72元、小学生均54元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市)、区、高新区按照免杂费资金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对市级承担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市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校舍维修改造情况统筹安排。县(市)、区承担部分由各自统筹安排使用。对资金安排到位、维修改造工作成绩显著的,市财政再给予奖励性补助。
(五)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要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县(市)、区、高新区本级财政预算,统一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政策等,并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市财政要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县(市)、区的转移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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