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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济政发〔2006〕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深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机制改革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市政府已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切实抓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工作机制,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协同工作,全力以赴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二、任务要求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根据各县(市)、区和高新区财力差异,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补助的办法,建立市与县(市)、区、高新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含民办学校)。免杂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免杂费按照1100元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含省补助的资金,下同)和县(市)、区、高新区按以下比例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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