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程序。经受理部门初审、项目预算平衡汇总、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代会审查批准。
资金使用。按照市财政局《济南市科普经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06〕9号)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市科协依据项目执行单位年初报送的项目预算,与其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升级,外地企业技术中心来济发展工作(《若干政策》第13条)由市经委、科技局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受理部门初审、认定后,由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审核,报市长办公会议。
资金使用。按《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争创名牌产品鼓励资金(《若干政策》第14条),国际、国家标准制定鼓励资金(《若干政策》第16条)由市质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受理部门初审、认定后,由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审核,报市长办公会议。
资金使用。按《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经费(《若干政策》第15条)由市工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受理部门初审、认定后,由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审核,报市长办公会议。
资金使用。按《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 专利奖(《若干政策》第17条)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初审、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分管市长批准。
奖励办法。专利奖设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15项。以奖励发明专利为主,兼顾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
第十七条 高技术项目用地(《若干政策》第18条)的申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受理。经审核后,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工作(《若干政策》第21条)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经委受理并组织实施。
审批程序。自主创新产品经初审、认定后,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经委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联合发布公告。
组织实施。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驻济企业、科研单位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经认定,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重点扶持的,可列入政府采购名单并进行首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