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使用。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查后报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办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及孵化器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8条)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
1.市高新技术企业及孵化器专项经费。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查确认,分管市长批准后,下达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企业计划。
2.省高新技术企业及孵化器专项经费。每年年底前,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查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报省财政厅、科技厅核准后予以支持。
资金使用。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办理相应拨款手续。
第十条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9条)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受理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后,报分管市长批准。
资金使用。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财政局按市信息产业局《济南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细则》(济信字〔2006〕48号)的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市信息产业局与立项企业签订合同,对软件发展经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主持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科技奖励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10条)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按照《
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3年第211号市政府令)的规定执行。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申报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评审方案;评审方案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同意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业组初审、评审委员会复审;经公示并处理异议后,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奖励办法。设立济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度评选1人;一等奖4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10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35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普及经费(《若干政策》第11条)由市科协负责受理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