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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管[1998]470号)


各行署、市建委(局):
  现将《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函告我厅建筑业处, 以便及时修订。

安徽省建设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促使建筑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查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地》、《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质量检查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得从事本岗位工作。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培训、业务考核和岗位证书颁发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建筑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检查员工作考核、岗位证书的核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培训、业务考核办法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并依据本办法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查员的管理工作;厅岗培办负责全省质量检查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和证书颁发的管理工作;各地、市建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工程质量检查员工作考核、岗位证书核查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建筑企业工程质量检查员持证上岗人员数量,不得少于该企业从业人数的5%,从业人数不足600人的企业,每个企业不得少于3人。在建筑企业申报企业资质等级时,工程质量检查员数量或比例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施工企业年检中,由于质量检查员工作变动,人数或比例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年检不能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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