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上工作,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业务能力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写和组织命题工作,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质检员业务能力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省外进皖施工企业质检员,应持有企业所在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质检员岗位证书,或申请我省质检员岗位证书。
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考试成绩汇总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全省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分析,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就本企业从业条件考核和业务能力考试合格人员,到其注册地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 在建筑施工企业任职,已取得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需参加业务能力考试可申请相应专业的质检员岗位证书。
第十四条 质检员调动工作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企业注册地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证书变更登记。
质检员遗失岗位证书,应在一个月内申请补证。
第十五条 质检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辖市质监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质检员存在下列行为的,不予延期,需重新进行理论考试:
1、所检工程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2、未履行第六条所列职责,情节严重,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记3次及以上不良记录的;
3、三年内未担任质量检查员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和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岗位证书。对违反者撤销其岗位证书,记入不良记录,二年内不受理其建设类岗位证书注册。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查员在工程质量检查中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作不良行为记录。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撤销其岗位证书,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