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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管〔2006〕334号)


各市建委:
  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规范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检查人员的行为,实现对质量检查人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查员(简称质检员),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在建筑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用原材料、构配件、器具设备质量检查和对工程实物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在我省从事质检员工作,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质检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安徽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工作。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承办全省质检员岗位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质量检查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熟悉所负责检查工程项目的图纸,参与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制定;
  2、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有关质量、技术部门的指导下,设置工程质量控制点,合理划分检验批,并督促工程项目部对施工过程实施控制;
  3、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保障工程质量的专项措施,并根据施工企业工艺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班组长进行质量交底;
  4、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进行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取样、送检,不合格的不准使用,已经用于工程的,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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