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保障措施,确保目标如期完成
(一)加强政府领导,履行政府承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市和各县(市)、区都要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相应的协调机构,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做好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协调,密切配合。要建立逐级报告制度,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落实奖惩措施,逐步完善防治工作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协调有关部门,将艾滋病防治法规、政策和知识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的培训课程,切实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认真贯彻落实《
艾滋病防治条例》,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艾滋病防治条例》,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完善相应政策措施,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要制定鼓励政策,充分调动和发挥有关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要采取措施,鼓励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能力建设,健全艾滋病防治服务网络。市里和各县(市)、区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机构和队伍,健全艾滋病防治服务网络。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艾滋病防治科室,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并根据防治工作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充实。要建立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分析、预测艾滋病流行趋势,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对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防治技能和防治策略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方法,加强考试考核,保证培训效果。